专利新颖性判断规则梳理与实操要点 专利材料撰写参考指南

本文梳理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基本逻辑、官方审查标准与实操方法,列明专利材料撰写中的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为企业、发明人准备专利申请材料提供实用参考。

762 次阅读

一、专利新颖性判断的核心基础逻辑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三大核心要件之一,其本质是判定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已公开的现有技术范畴,或是存在在先提交、在后公开的抵触申请。只有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才具备进入后续专利审查流程的基础资格。

1.1 现有技术的判定边界

现有技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开形式包含三类:第一类是出版物公开,包括公开发行的论文、期刊、图书、公开的专利文献、电子出版物等,不受地域限制;第二类是使用公开,包括公开销售、公开演示、公开展示等方式让公众能够获取技术方案的行为;第三类是其他方式公开,包括公开的演讲、行业会议发言、网络公开的技术教程等能够让不特定公众获知技术内容的形式。

1.2 抵触申请的核心认定标准

抵触申请是影响新颖性的特殊情形,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仅能用于新颖性判断,不能用于创造性判断。

二、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实操审查规则

2.1 单独对比原则

专利审查中判断新颖性时,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份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公开的同一项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多份现有技术的内容组合、或是一份现有技术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组合后与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组合对比是创造性审查环节适用的规则,发明人在前期自查时需注意区分两类审查标准的差异。

2.2 技术特征完全覆盖规则

如果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无论是采用完全相同的表述,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技术特征,都可以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对比文件仅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剩余技术特征未被公开也无法直接推导得出,则不能否定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判定

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将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进行直接置换,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会被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比如将连接结构中的螺栓替换为同功能的铆钉、将制冷设备中的风冷替换为同场景常用的水冷,且没有带来新的技术效果的情形,都属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范畴。

三、专利材料撰写中适配新颖性要求的操作建议

首先要完成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除了专利数据库之外,还需要覆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公开的行业资料、电商平台公开的产品参数、公开的技术演讲内容等,尽可能全面排查已公开的同类技术方案,明确自身技术的差异化特征。

其次要清晰划分技术特征边界,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明确区分现有技术特征与自身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要将现有技术的通用特征作为核心创新点表述,也不要遗漏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说明。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要尽可能给出可量化的表述,避免使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这类模糊的描述,明确技术方案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

很多发明人在整理技术方案的过程中,会通过智能化工具梳理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差异点,领效AI的相关功能也可以辅助发明人快速拆分技术模块、梳理核心创新点。如果需要在撰写阶段系统核查技术方案的公开风险、优化权利要求书的表述逻辑,可以借助专利材料撰写工具完成前期的材料规整与风险排查工作。

此外要注意权利要求的层次设置,建议从独立权利要求到从属权利要求逐步增加限定技术特征,既保证核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避免因独立权利要求覆盖范围过宽被现有技术否定新颖性时,缺少可以调整的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备选。

四、专利新颖性判断相关的常见误区

  • 误区一:自行公开技术方案不影响新颖性。部分发明人认为只要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自己发布相关内容不会影响专利申请,实际上发明人自身在申请日前发布的公开论文、公开的技术演讲、公开销售的搭载该技术的产品,都会被纳入现有技术范畴,直接影响新颖性认定。
  • 误区二:有差异化特征就一定具备新颖性。差异化特征只是新颖性判定的前提,如果差异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或是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毫无疑义推导得出,依然会被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
  • 误区三:保密的内部资料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核心判定标准是“为公众所知”,仅在企业内部流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资料、内部测试数据等,不会被纳入现有技术范畴,除非出现保密内容被公开泄露的情况。
  • 误区四:新颖性判断适用组合对比规则。很多发明人自查时会将多份现有技术的特征组合后与自身技术对比,担心存在不同文件分别公开部分特征就会丧失新颖性,实际上组合对比仅适用于创造性审查,新颖性审查仅适用单独对比原则。

五、相关注意事项

本文所有内容仅作为信息与材料辅助,不代替专业审查和正式法律意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最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审查结论为准,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与法律判定,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师处理。

专利申请前要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发明人在提交申请前不要随意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发布公开的技术博客、参与公开路演讲解核心技术、在社交平台公开技术细节等行为都要尽可能避免,防止提前公开导致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如果确实需要在申请前公开技术,可以对应适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规则,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内容的三类情形,在公开后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的,不丧失新颖性,相关公开证明材料要提前留存归档。

新颖性判断的核心依据是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撰写过程中要避免写入非必要的技术特征,防止不必要的特征缩小保护范围,也不要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避免技术特征界定不清晰导致比对出现偏差。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收到新颖性相关的审查意见,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对比文件,逐一核对技术特征的覆盖情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给出明确的答复说明,不要泛泛反驳。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本站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适用性作出保证;涉及专业事项时,请以主管部门或权威来源发布的信息为准。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