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判断核心规则与专利材料撰写实操要点梳理

本文梳理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基础规则、实操步骤、常见误区与撰写注意事项,为专利申请人、代理师提供申请材料撰写阶段的参考方法,帮助降低因新颖性问题导致的申请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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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核心原因之一就是不具备新颖性,做好前期的新颖性判断与对应材料撰写调整,是提升专利申请通过率的核心环节之一。

一、专利新颖性判断的核心基础规则

1.1 新颖性的法定定义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2 新颖性判断的核心原则

首先是单独对比原则,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多项现有技术组合或者与一项现有技术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组合进行对比。其次是全部特征覆盖原则,只要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该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即可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二、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实操步骤

2.1 技术特征拆解

在开展新颖性判断前,首先需要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拆解,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需要逐一拆分出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形成清晰的技术特征列表,避免遗漏核心特征或混入非必要特征。拆分过程中需要注意,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结构类特征、参数类特征都需要纳入特征列表,不能仅拆分核心逻辑特征。

2.2 现有技术检索

检索范围需要覆盖国内外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会议论文、产品手册、公开销售的产品信息、公开的视频教程等所有已公开的技术内容,检索时可以针对技术领域、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别设置关键词,组合检索,尽量扩大检索范围,降低漏检概率。

2.3 特征对比与结论判定

将拆解完成的技术特征列表分别与每一份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逐一对比,如果某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特征列表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技术问题、预期效果完全一致,则可以初步判定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所有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都无法覆盖全部特征,则初步判断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的概率较高。

三、专利材料撰写阶段的优化建议

很多申请人在完成初步新颖性判断后,会针对技术方案的独创点调整撰写策略,突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核心特征,领效AI的相关辅助功能也可以帮助用户快速梳理技术方案的独创性内容,提升撰写效率。如果需要在撰写阶段同步完成技术特征的标引与预核查,可以使用专利材料撰写工具完成前期的准备工作,降低后续审查阶段出现新颖性问题的风险。

3.1 权利要求书撰写要点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尽可能以最宽泛的表述覆盖核心技术方案,仅写入必要技术特征,避免将非必要的实现细节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缩小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被现有技术覆盖的概率。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进一步补充细化技术特征,形成多层次的保护结构,即使独立权利要求因新颖性问题被驳回,也可以通过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修改,提升通过概率。

3.2 说明书撰写要点

说明书需要明确记载现有技术存在的具体缺陷,以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针对该缺陷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对应的技术效果,要将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核心特征对应的效果进行详细描述,不能仅泛泛提及“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等模糊表述,需要提供可验证的效果数据或具体的作用逻辑,辅助审查员判断技术方案的独创性。

四、常见误区梳理

4.1 认为自行检索无相同技术就一定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自行检索的范围通常存在局限性,未公开的抵触申请、部分小众领域的非专利文献都可能不在公开检索的覆盖范围内,因此自行检索得到的具备新颖性的结论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最终的确定结论。

4.2 混淆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很多申请人会认为只要自己的技术方案是多个现有技术的组合,就具备新颖性,这一认知混淆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规则。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只要有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就丧失新颖性,而组合现有技术判断的是创造性,二者不能混同。

4.3 认为产品未公开销售就一定具备新颖性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三类,除了公开销售外,发表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公开演讲、在公开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在公开平台发布技术教程都属于公开行为,一旦发生上述行为且超出了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就会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五、重要声明与注意事项

本文所提供的所有内容仅作为信息与材料辅助,不代替专业审查和正式法律意见,涉及具体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专利材料撰写与提交等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知识产权律师完成,避免因专业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

除此之外,申请人如果在申请专利前有公开技术方案的需求,需要提前确认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包括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三类,上述情形需要在公开后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超出期限的同样会影响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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