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判断的核心基础规则
专利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核心要件之一,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会直接被审查部门驳回。
现有技术的界定标准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开方式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出版物公开,即通过印刷、电子、音像等方式公开发行的技术资料,覆盖专利文献、学术期刊、会议论文、技术手册、公开出版的产品说明书等;第二类是使用公开,即通过产品销售、公开演示、公开展览等方式使公众能够了解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第三类是其他方式公开,包括公开发布的演讲、技术报告、网络公开的技术分享内容等,只要相关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属于现有技术范畴。
抵触申请的判定要件
抵触申请是影响新颖性的另一类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身在申请日前提交的未公开的同类申请;二是申请日早于待审查专利的申请日;三是在待审查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公开,且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待审查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若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抵触申请,待审查的专利申请也会被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判断的核心比对原则
新颖性判断适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公开的相关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不能将几份现有技术或者一份现有技术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组合起来与待申请方案对比,这一点和创造性的组合对比规则有明确区别,很多从业者容易混淆两者的判断标准,导致前期预判出现偏差。
专利材料撰写阶段的新颖性校验操作建议
专利新颖性的排查工作应当前置到材料撰写阶段,提前完成校验可以大幅降低后续被驳回的概率,具体可以按照三个步骤推进:
第一步:完成全维度现有技术检索
检索范围需要覆盖国内外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学术出版物、公开的产品资料、网络公开的技术内容等,检索时不能仅依赖关键词匹配,还要结合技术方案对应的IPC分类号、相近领域的核心申请人等维度缩小检索范围,重点定位与待申请技术方案核心功能、应用场景一致的现有技术文件,形成完整的检索报告。
第二步:梳理核心技术特征的差异化表述
完成检索后,将待申请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拆解为多个独立的技术特征,逐一与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做比对,标记出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要明确突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在说明书中完整记载区别技术特征的实现方式、与现有技术的差异点,避免表述模糊导致审查员认为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
第三步:补充技术效果的对应支撑材料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对应说明,若涉及参数改进、性能提升等可量化的效果,最好补充对应的测试数据、实验结果等支撑材料,明确说明效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避免仅笼统描述技术效果,无法支撑新颖性的判定。
很多从业者在整理技术特征比对表的过程中,会借助智能化工具提升检索和比对的效率,领效AI相关的语义比对能力可以帮助快速定位现有技术与待申请方案的重合部分,减少人工排查的遗漏。涉及具体的材料格式调整、权利要求书表述优化,可以使用专利材料撰写工具完成基础的格式校验和特征梳理,减少前期材料准备的疏漏。
专利新颖性判断相关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只有专利文献才属于现有技术
不少研发人员和新入行的专利从业者对现有技术的范围认知较窄,误以为只有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才会影响新颖性。实际上所有在申请日前公开的、公众可接触到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包括公开发布的自媒体技术分享、电商平台公开的产品拆解内容、学术会议上的公开演讲内容等,只要相关内容完整公开了待申请技术方案的全部核心特征,就会影响新颖性判定。
误区二:认为自行公开的技术不会影响自身专利的新颖性
很多研发团队会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将技术成果整理成论文投稿、在行业发布会上公开技术细节,或者在公开的技术社区分享实现方案,这类自行公开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申请日之前,且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直接导致技术方案成为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即便是符合宽限期的情形,也需要在公开后的6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才不会影响新颖性。
误区三:认为技术方案存在细微差异就必然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定核心是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单一份现有技术文件完全公开,若现有技术文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便待申请方案额外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也不会被认定为具备新颖性。仅存在文字表述上的细微差异、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置换,都不会被认定为具备新颖性。
专利新颖性相关的注意事项
本文涉及的专利新颖性判断相关内容仅作为信息与材料辅助,不代替专业审查和正式法律意见,最终新颖性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审查结论为准。
申请主体应当把控好专利申请的提交时机,所有涉及技术方案的公开行为,包括论文投稿、产品发布、技术交流等,尽量安排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后,若确需提前公开,要提前核实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并且在宽限期内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若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新颖性问题,修改申请材料时不能加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要基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调整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限定范围,或者补充说明区别技术特征的实际作用和带来的技术效果,避免修改超范围导致申请被驳回。